武工[2003] 52号
武汉市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
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国工会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
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武汉市工会经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各级工会组织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1、工会经审会是代表广大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工会经费
审查监督是国家经济监督的组成部分,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工会自身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工会实现“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工会经审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工会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要通过建立健全以审计为基础的经费审查监督机制,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促进工会财产管理,促进工会经济活动的科学决策 、严格管理和规范运作,确保工会资产安全、完整和效益,促
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2、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工会依法治会,贯彻工会经费独立原则的客观要求,是对工会经费收支和
财产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工会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措施。
3、与工会经费和财产相关的经济活动应接受经审会的审查监督。各级工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
求,落实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和财产管理的责任,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措施上为经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支持并推动各项审查审计工作的开展。各级工会经审会要认真履行《工会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发挥经审工作在工会全局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健全工会经审工作的审查监督体制
4、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
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
5、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审会统一制定,各级工会经审会可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工作有权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6、工会经审会对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直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一切
事务。建立和完善工会经审会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各级工会经审会每年应将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情况及经审工作向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三、加强以审计为基础的工会经费审查监督
7、健全工会经费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查监督制度。依据《工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工审会审[2002]5号)和《武汉市工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武工审字[2003]6号)的规定,各级工会经审会承担对同级工会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工作。各级工会研究年度预算草案时,应有同级经审会主任及经审办主任参与意见。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方案须经同级工会经审会全委会审查通过,追加专项预算须经同级经审会全委会审查同意。上年度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应接受同级经审会办公室审计,未设经审办的经审会应组成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审计情况应向同级经审会全委会报告, 由经审会全委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并报上一级工会经审会备案。下一级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同级工会经审会审查、签署、盖章。
8、上级工会经审会有权依据《武汉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暂行办法》(武工审字[2003]6号)的规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主要有工会经费计拨情况审计、工会经费财务收支及财产管理情况和工会主席的届中审计。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以及对撤并工会组织的财务清算等进行审计。
9、经审会有权依据《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峻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工审会审[2002]2号)、《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工审会审[2002]5号)和《武汉市工会系统送温暖基金审计暂行办法》(武工办字[2002]39号)的规定,负责对本级工会或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含新建、改
建、扩建)和维修改造工程、专项资金(基金)、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以及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
计。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委托审计应由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不可替代或委托实施审查。
10、经审会按照同级工会党组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会领导干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会主席因调动或办理离退休手续,应当把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作为必经程序 。坚持先审计后考核、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为考核、任用和奖惩干部提供依据。
11、经审会应坚持依法审计,健全审计程序,严格按照全总印发的《 工会审计操作规程 》等 8个试行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防范、控制审计风险 。审计事项评价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审计成果作为领导决策和处理问题的重要依据 , 充分发挥经审监督的效能作用,不断提高工会经费和财产管理水平。
四、加强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组织建设
12、建立健全各级经审组织。凡为一级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都必须建立工会经审会或经审小组。把工会经审会(经审小组)组建工作纳入工会组织建设之中,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经审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应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经审会的组成人员应有代表性。经审会委员是完成审查审计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应由政治素质高、办事能力强、有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或工会会员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分管财务的主席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工会财务人员,不得担任或兼任同级经审委员)。基层经审会委员人数一般由3至11人组成,不得少于3人,职工人数较多的大型企业可视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县级以上经审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县级经审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有专业知识(懂会计和审计业务)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13、经审会主任应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提出经审会主任候选人选或报批经审会主任人事变动,事先应征求上级经审会的意见,并按工会干部双重管理原则,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审委员实行替补制,经审委员因人事变动或调离工作单位,应及时替补,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14、本着精干、高效、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原则, 在区总工会、行业工会或大型企业集团工会内设立经审会办公室。经审会办公室是经审会的办事机构,应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编制。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其职务任免应事先征求同级经审会主任的意
见。
区总工会及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应配备驻会主任和专职或兼职驻会经审干部;其他各级工会经审会有条件的也应配备驻会专职或兼职经审会委员。各级工会领导机关都应加强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力量,
调整和充实审计专业人员。
15、加强经审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经审干部队伍。加强经审干部的培训,要制定学习制度、培训制度,培训重点要放在学习国家财经法规、工会财务制度和审计专业知识上,不断提高经审干部业务素质和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经审干部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扎实工作,勤政廉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经审干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五、为工会经审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16、为保证经审监督的客观公正,经审干部不得从事经审监督范围内的经济管理工作。
17、工会经审会依法独立实施审查、审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对审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同级工会领导班子应认真研究处理。对拒绝、阻碍审查、审计的应批评教育,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进行严肃处理。经审干部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打击报复时,上级工会应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18、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经审会委员列席工会全委会制度,经审会负责人参加同级工会常委会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制度,经审办公室负责人参加有关工会经费收支分配、财产管理、重大工会经济活动事项等会议的制度;研究制定工会经费、财产管理制度和所属企事业的资产管理办法,应事先征求同级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的意见。
要注重发挥各级经审委员的作用,定期召开委员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要互通情况,沟通信息,联系实际,研究问题。
19、要认真贯彻落实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0]47号)和省总工会下发《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鄂工办字[2003]4号)的通知精神,经审会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少于同级“财务专用基金”(武工办字[2001]22号)提取数的二分之一,保证各级工会经审会开展经审工作专用经费的使用。经审会办公室经费应列入本级工会机关预算。经审专用经费主要用于工会经审工作年度考核的奖励;表彰在工会经审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支持经审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奖励以及经审工作业务建设的有关开支。
20、各级工会要深入研究工会经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加强分类指导、工作考核和信息交流,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帮助下级和基层经审组织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工会院校应将工会经审干部和经审工作列入工会干部培训的对象和教学内容 。工会报刊应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宣传力度, 营造经审工作的良好氛围。
武 汉 市 总 工 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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